渠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1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各种组织、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渠县招商引资,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将渠县县外投资主体引入县内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资人)。
(二)将渠县县外投资主体引入县内新办生产型、经营型项目,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可持续产生税收的。项目主体须在渠县注册登记并纳税。
(三)将渠县县外投资主体引入县内以收购、兼并、合作、合资等方式改造渠县原有工业企业的项目。
(四)房地产、煤炭行业及税收优惠占主体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二、奖励标准
凡引进县外资金直接投资的(不含县内企业从县外借款和各级财政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对引资人给予奖励。
引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以内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奖励引资人。引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奖励引资人。
三、奖励申报办法
项目引资人(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成功引进后,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进行引资奖励申报。
(一)新办企业的工商法人执照;
(二)国税、地税登记证;
(三)投资者出具的引资人资格证明材料;
(四)合同履约证明、实际到位资金验资证明;
(五)申报奖励的期限。一次性投资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由引资人向县招商引资局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追认奖励。
四、奖金兑现方式
(一)引资人在引资前或引资过程中,先持项目单位意向引资证明到县招商引资局备案。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填写《引荐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投资者和部门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到招商引资局申报奖励。
(二)县招商引资局受理引资人申请后,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奖励标准、引资人身份准确无误的项目制定奖励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金。
(三)同一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人的,自行推荐一个引资人申请奖励,引资人在获奖后自行确认其他人员奖励份额。
五、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资金支付。
(二)纪检监察部门规定不适用本奖励办法的工作人员不在本奖励办法之列。
(三)资金用人民币兑现,引进国外资金的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四)引资奖励对象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五)对出具假证明假材料的,收缴所得奖金,并依法追究受奖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渠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